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

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4〕77号

作者:杭州市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31 阅读53002次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477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杭州创业创新,特制定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住房租赁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智慧经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推动高起点上的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其中ABCD为高端人才)。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入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杭州市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获得者;杭州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人选;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市“13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杭州市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中国杰出女装设计师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杭州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含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重点培养人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杭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博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三、提供多渠道住房保障

依据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保高端、保无房”的原则,为我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即A类人才

采取特事特办、一人一议的方法办理。

(二)高端人才发放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申请对象主要为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和D类(市级领军人才)人才。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①应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②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下同);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政策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下同)。

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补贴标准为:B类人才100万元;C类人才8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制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

(三)高级人才提供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限于E类(高级人才)人才,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类、C类、D类人才可以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①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②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下同);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政策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由市、区两级分别解决,市属单位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本级解决,区属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人才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落实。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确定。根据人才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各类不同人才提供不同面积的租赁房。B类、C类和D类不设租赁最长期限,E类最长租赁期限为5年。B类免租金,C类、D类按评估价的20%支付租金,E类按评估价的40%支付租金。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高级人才优先安排人才租赁住房,如果人才租赁住房数量不能满足引进人才需求时,可由政府出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即政府统一向市场租赁,再转租给人才);也可允许人才在市场上自行租房,政府提供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制定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

高级人才经过培养,成长为高端人才,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但要扣除原享受的租金优惠。

杭州本地培养成长的相同层次人才,在杭无住房的,参照上述两条标准执行。

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四)其他人才根据当年度公租房申请条件统一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及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市本级设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在5年时间内(20152019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证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的资金需要。

在杭市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在杭市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市本级财政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区用人单位承担30%,市和所在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其中的30%,即补贴总额的21%)。在杭市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赁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赁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属用人单位、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国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市“521”计划人选安家补助按原有政策落实。

五、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一)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应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申请人在杭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杭州市区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同时在《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中明确具体的退出机制。

(二)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租赁期限满后,人才应及时退出租赁住房。建立用人单位保证金制度,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需要人才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且需要用人单位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好相关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帮助清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三)建立年审制度。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租赁住房、申领人才租赁补贴人才的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收集分析,加强资格条件的检查核实,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购房补贴、骗租人才租赁住房或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或收回人才租赁住房,撤销其享受资格,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落实市本级人才租赁住房房源及装修工作;市住保房管局负责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市本级用人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购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装修资金、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各区有关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住建局负责本区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区属用人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购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初步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此前发布的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附件:1.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根据《意见》规定,政府按设定分类目录分期向符合申领条件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3类人才发放货币补贴,以资助其通过购置市场房源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格审核及年审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各类人才的初步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各类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区属用人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参照区属单位实施,发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金融、经信、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参照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六条(准入条件)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除应属于《意见》中明确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中的一类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如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三)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第七条(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八条(补贴标准)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B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0万元;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0万元;D类人才补贴标准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九条(申请时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的证明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审核程序)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开发全市统一的人才购房补贴管理信息系统。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市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市属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属用人单位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对市属用人单位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市住保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在杭州人才网上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区属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人才资格的初步认定。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区属用人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步的人才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终审、资格公示、资格认定等环节,按照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审核程序操作。

第三章  使用限制

第十二条(使用补贴限制)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购买市区(包含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以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总价金额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签订补贴协议)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凭正式购房合同,会同用人单位到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和责任单位、所购房源办理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房源信息备案)市住保房管局与人才以及用人单位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后,应将已享受购房补贴的相关信息记入相应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补贴发放)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市住保房管局领取购房补贴,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区住建局领取购房补贴。第1年补贴发放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40%,此后第25年每年均在同一日期(如遇双休日、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放补贴(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15%)。

第十六条(购房管理)按第十三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享受政府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金额。

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十七条(上市交易)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

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提出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分别按照第十一条中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市属、区属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人才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分别上交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追回的购房补贴继续作为购房补贴资金使用。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人才在市属、区属单位间变动工作的)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属用人单位、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购房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已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暂不进行结算,如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原补贴发放部门。

未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由调动后的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按第十五条规定继续发放。如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该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产权转移)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结合该人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取得经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年审制度)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建立对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的年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年审期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首次发放后,次年补贴金额发放日期之前两个月为首次资格年审期间,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的个人应在此期间开始的7天内提交年审相关材料,且在发放补贴期间每年均以上述时间为年审申报审核期间。

第二十二条(年审程序)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年审由人才个人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的证明,用人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人才在岗情况的说明,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按照第十一条中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对相关材料进行终审。

第二十三条(年审内容)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人才在岗情况、婚姻情况等进行审核后送市住保房管局,市住保房管局对购房补贴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最终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如遇个人变更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调整、破产的,应由个人、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与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第二十五条(主动申报)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购房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会同用人单位主动进行申报,如工作变动,不在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期限届满未退还的,由原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个人追回。

第二十六条(停发及收回补贴情形)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一)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

(四)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二)、第(四)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属上述第(三)种情形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其中属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向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后,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凭该凭证,方可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属上述第(四)种情形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撤销该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

第二十七条(违规责任1)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的资格审核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八条(违规责任2)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相关政策衔接)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条〔区县(市)制定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提供人才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限定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四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区属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高层次人才的人才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分工)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由市、区两级分别解决,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本级解决,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落实。

第六条(职责分工)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市属单位人才的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区委人才办联合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区属单位人才的保障资格审核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市属单位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属单位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市住保房管局、各区住建局分别负责市属、区属单位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审核工作参照区属单位实施,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金融、经信、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参照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准入条件)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为《意见》中明确的E类人才,以及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类、C类、D类人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三)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第八条(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申请时间)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上半年完成申报,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应填写《杭州市区人才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流程)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开发全市统一的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用人单位人才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市住保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将名单在杭州人才网上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属用人单位人才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区住建局。

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区住建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送区委人才办,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将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十二条(资格期限)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2,2年后须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保证金制度)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用人单位须缴纳相当于6个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证金,并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配租及租赁补贴管理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根据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差别,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各区住建局负责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摇号、选房等配租管理。

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配租根据申请人所属人才层次高低确定先后顺序,按照B类、C类、D类和E类分为四档,分别公开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

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2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E类人才在资格轮候期间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根据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提供的选房确认单,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并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房源维修等日常经租管理。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E类人才租住人才租赁住房的最长期限为5年,B类、C类和D类人才不设租赁最长期限。

第十七条(租金标准)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定价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选择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E类人才取得保障资格后,选择租赁补贴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款按月计算,市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市住保房管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区住建局直接发放至申请人账户,一次最多发放6个月补贴款。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1200/月,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主动申报)保障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工作单位、户籍地等发生变动的,保障对象本人及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人才租赁住房或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一条(退出条款)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才办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承租人才租赁住房的由经租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拒不配合的,经租管理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违规罚则1)保障对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才办可会同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二)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属于监察对象的,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规罚则2)保障对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租赁人才租赁住房的,自取消其人才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追回已发放补贴款。

(二)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自取消其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县(市)制定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